开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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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买受人: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市场行为,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切实保护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的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屋交易双方必须通过房管局网上签约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合同签约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时限(30日内),向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二、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备案申请表;
(二)四川省2015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三)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复印件;
(四)已付房款的凭证(开发企业收款票据),核原件交复印件;
(五)购房款已存入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出台后实施本条规定);
(六)房屋产权归属声明原件(询问笔录等);
(七)其他必要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应由开发企业办理,若由买受人办理的,需提供开发企业的委托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二)买卖双方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的;
(三)申请备案的房源已重复登记备案的;
(四)未经过我局备案系统网上签约的合同;
(五)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的,或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中需说明已知晓买受人的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及未出具买受人已知晓该房屋已抵押事实的书面证明;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有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
(八)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购房款缴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出台后实施本条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变更备案手续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等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需要更名的;(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
(二)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原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买受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状况等基本信息录入错误需要变更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登记备案事项的情形;
《合同》登记变更备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共同提出申请,持原办理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新的一套备案证明材料到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变更备案手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卖双方可申请合同登记注销备案手续
(一)因备案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交易双方解除合同的;
(二)因买受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需提交国外入学通知书或定居许可证明);
(三)因买受人工作调动到外地的(需提交外地单位工作证明);
(四)因买受人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的(需提交金融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五)因买受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意外急需医疗资金的(需提交救治医院的诊断证明);
(六)在同一项目换购商品房的(需提交换购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因买受人已故继承人申请退房的(需提交继承权公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已办理《合同》登记注销备案手续后的空置房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对外公开销售。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备案、注销备案手续
(一)所购房屋已符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条件的;
(二)该房存在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的;
(三)已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而未解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合同登记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登记备案规定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合同登记变更、注销备案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后向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三)各方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内容应齐全,签章应明晰;
(四)房地产管理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待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后再行办理。
八、有关要求
(一)市场股应重点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着力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销售服务水平,纠正房地产市场违规违法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从业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信息披露,不得隐瞒事实虚假宣传,做到认真讲解、公平交易,杜绝一房多卖、重复备案的情况发生。
(三)商品房买受人不得将预购商品房再行转让。
(四)严格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管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或注销备案手续。对申请办理事项要认真进行审验,不得办理非正当理由的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备案手续。
(五)严肃《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或注销纪律,杜绝投机炒房和借备案之名虚假交易进行融资借贷或高利借贷行为。对借《合同》备案、注销或变更进行投机炒房、虚假交易、融资借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一律不予受理其《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申请;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合同》备案、变更或注销的个人,一经发现一律不予受理。
(六)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相关股室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认真查验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变更或注销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过程中,发现异常交易和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上报,不得擅自审批。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仁寿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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