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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东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炉!

2023-11-22 10:46:09    仁寿房网     仁寿房网     来源:东坡区人民政府

眉山市东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眉建发〔2014〕13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东坡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及自主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的原则,由申请人自愿申请,职能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七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国家、省、市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集体宿舍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盘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二)东坡区公租房剩余房源以区政府官网公示信息为准。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东坡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助从市场租赁房屋,由政府按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租住,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及保障具体条件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及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20平方米,2人家庭36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6元。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租赁补贴发放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保障月份。

租赁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份,具体申请期限以公示信息为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标准不高于公共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市场租金的80%,根据保障对象分类分档确定相应租金价格。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确定,除低收入以外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租金标准收取。简装公租房租金标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除低收入以外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收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面积和自有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四章 保障对象与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自主创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备我区城镇非农户籍,家庭年人均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东坡区城镇户籍;

(二)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有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合作社)股东的,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注册资本或者参股金额总计10万元以下;

(六)东坡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次月起计

算未满60个月,住房保障期限为从毕业次月起计算60个月;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有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自有产权住房人均面积低于东坡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五)家庭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六)东坡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作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二)半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三)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有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自有产权住房人均面积低于东坡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六)家庭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七)东坡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无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当地没有转让过房产。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一)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

(二)肢体重度残疾(有1—2级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已成年的当地社会福利院孤儿;

(四)市级以上劳模、英模;

(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六)“三无人员”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70周岁以上“三无人员”可优先选房;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当年内无房产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以家庭为单位的,由户主或1名家庭成员(年满

18周岁)做为主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情况;

(三)家庭收入情况承诺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

(四)住房情况;

(五)车辆情况;

(六)劳动合同或协议,毕业证书;

(七)伤残证及其他优抚证明;

(八)公积金缴存情况;

(九)其它有关信息查询资料;

(十)共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具体分类所需提交的资料以公示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和公示。

(一)初审和初审公示。社区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其初审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复核和复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编办、人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初审无异议申请人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和加盖公章,其复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审定和审定公示。区住建局对申请人进行审定,其审定结果同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区住建局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

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其他原因放弃入住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区住建局根据申请人或者已获得住房保障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区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住房保障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住房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住房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租赁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定期审核管理制度,每3年对保障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审核。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为轮候的申请人,按照轮候顺序排序,轮候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因遭受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经申请批准后可延长缓缴期,申请应每年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区住建局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合同、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因户籍、家庭收入、共同申请成员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应当腾退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转租及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区住建局)同意,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入住后,纳入当地社区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便民服务等进入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动态核查监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一般为3年,住房保障部门与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协议,协议期限为3年。需申请延续保障,由申请家庭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延续保障期为3年,由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保障协议。

第三十四条 定期审核。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核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暂停发放,享受租金减免补助的暂停补助。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满未按时参加年审,经通知催告后仍不参加年审的,取消其租赁资格,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三十五条 过渡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在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保障或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最高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最高可按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1.2倍计收超期租金,并责令腾退所租房屋,拒不腾退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其列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且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条 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时,一次性缴纳3000元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没有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如数退还;有违约责任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租金、维修费用及追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或者登记为轮候对象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四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未到期的,仍按原有办法执行。期满后,按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标 准

一、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4000元以下(含工资及财产性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家庭年人均收入在40000元以下(含工资及财产性收入)。

二、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 方米(含16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20平方米,2人家庭36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6元。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租赁补贴发放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保障月份。

四、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

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确定每月租金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标准收取。

(二)除低收入以外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租金标准收取。

(三)简装公租房租金标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除低收入以外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收取。

五、在新的保障标准公布前己签订住房保障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合同期满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六、该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眉山市东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眉建发〔2014〕13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东坡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及自主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的原则,由申请人自愿申请,职能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七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国家、省、市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集体宿舍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盘活存量公有住房、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二)东坡区公租房剩余房源以区政府官网公示信息为准。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东坡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助从市场租赁房屋,由政府按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租住,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及保障具体条件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及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20平方米,2人家庭36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6元。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租赁补贴发放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保障月份。

租赁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份,具体申请期限以公示信息为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标准不高于公共租赁住房周边同地段市场租金的80%,根据保障对象分类分档确定相应租金价格。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确定,除低收入以外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租金标准收取。简装公租房租金标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除低收入以外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收取。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面积和自有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四章 保障对象与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和自主创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备我区城镇非农户籍,家庭年人均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东坡区城镇户籍;

(二)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有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或者公司(合作社)股东的,其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注册资本或者参股金额总计10万元以下;

(六)东坡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次月起计

算未满60个月,住房保障期限为从毕业次月起计算60个月;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有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自有产权住房人均面积低于东坡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五)家庭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六)东坡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作的,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二)半年以上的社保证明;

(三)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或有车辆但税后不超过10万元;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自有产权住房人均面积低于东坡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六)家庭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七)东坡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无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地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当地没有转让过房产。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一)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

(二)肢体重度残疾(有1—2级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已成年的当地社会福利院孤儿;

(四)市级以上劳模、英模;

(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六)“三无人员”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70周岁以上“三无人员”可优先选房;

(七)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当年内无房产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 以家庭为单位的,由户主或1名家庭成员(年满

18周岁)做为主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情况;

(三)家庭收入情况承诺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

(四)住房情况;

(五)车辆情况;

(六)劳动合同或协议,毕业证书;

(七)伤残证及其他优抚证明;

(八)公积金缴存情况;

(九)其它有关信息查询资料;

(十)共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具体分类所需提交的资料以公示要求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审核和公示。

(一)初审和初审公示。社区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其初审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复核和复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编办、人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初审无异议申请人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和加盖公章,其复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审定和审定公示。区住建局对申请人进行审定,其审定结果同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三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区住建局3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

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

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其他原因放弃入住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区住建局根据申请人或者已获得住房保障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区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住房保障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住房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住房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租赁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定期审核管理制度,每3年对保障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审核。

第二十六条 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为轮候的申请人,按照轮候顺序排序,轮候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因遭受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经申请批准后可延长缓缴期,申请应每年进行核准。

第二十八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区住建局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合同、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因户籍、家庭收入、共同申请成员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应当腾退而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三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租住,承租人不得转租及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区住建局)同意,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居民入住后,纳入当地社区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便民服务等进入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动态核查监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一般为3年,住房保障部门与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协议,协议期限为3年。需申请延续保障,由申请家庭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延续保障期为3年,由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保障协议。

第三十四条 定期审核。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定期审核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暂停发放,享受租金减免补助的暂停补助。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满未按时参加年审,经通知催告后仍不参加年审的,取消其租赁资格,自租赁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市场租金计租。

第三十五条 过渡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在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保障或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最高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最高可按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1.2倍计收超期租金,并责令腾退所租房屋,拒不腾退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其列入公共租赁住房诚信档案,且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条 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时,一次性缴纳3000元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没有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如数退还;有违约责任的,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租金、维修费用及追究违约责任而支出的法律费用等。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或者登记为轮候对象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承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四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未到期的,仍按原有办法执行。期满后,按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

眉山市东坡区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指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4000元以下(含工资及财产性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家庭年人均收入在40000元以下(含工资及财产性收入)。

二、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 方米(含16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20平方米,2人家庭36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6元。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租赁补贴发放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保障月份。

四、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

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确定每月租金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标准收取。

(二)除低收入以外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租金标准收取。

(三)简装公租房租金标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除低收入以外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收取。

五、在新的保障标准公布前己签订住房保障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合同期满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六、该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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