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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仁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通知

2023-11-20 11:29:23    仁寿房网     工程进度     来源:仁寿县人民政府

仁府办发〔2019〕2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仁寿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仁寿县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提高县城规划区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审批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审批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包括擅自进行房屋建设、楼顶加层、露台搭建、立面悬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建造及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第三条  处理违法建设,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拆除”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严格落实“两拆一增”,即:对于影响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一经核实,坚决予以拆除;对于群众多次举报、反映强烈、影响出行和采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和市容市貌的违法建设,优先予以拆除;县城规划区内不再新增违法建设。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遵守总体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违法建(构)筑物、设施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监管预防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文林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共同履行好日常巡查工作职责,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网格化服务中心、各部门、各村(社区)、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直接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区、生活区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所在地存(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或直接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协助做好违法建设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制订《装饰装修导则》,经公示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时一并签订;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有前期物业管理,同时承担装饰装修政策宣传的责任,实施全过程监管。    

老旧居民小区或开放式无物业小区,由所在地村(社区)负责,引导业主制订《装饰装修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履行小区日常监督管理、装饰装修的政策宣传职责,一旦发现违建行为,立即劝阻制止。    

应在小区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消防通道标识和示意图,并在消防通道上标注“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字样;在小区进出口或醒目位置应张贴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召业主共同监督违法建设行为;在小区信息公示栏及时更新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的有关信息和图片,警示业主。    

应对进入小区的建设材料进行核查,若材料用于违法建设,则不予放行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负责对小区进行巡查,一经查实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正在从事违建,立即禁止施工人员、车辆及材料进入小区,必要时可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建行为继续。    

对于业主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业主在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申报登记。装修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签订书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装修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装修完成后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监督。    

严禁侵占小区公共区域和屋顶平台进行装饰装修。    

严格控制装修作业时间为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4点至19点,其余时间段和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得施工作业。    

装饰装修时落实“八不准”。不准占用消防通道,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在指定的垃圾场倾倒建渣;不准擅自改变建筑物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开窗;不准在平台、屋顶、阳台、公共区域及窗外、建筑外墙连接板违章搭建;不准擅自拆改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不准将没经防水处理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不准拆改、包封、占压、损害燃气管道和设施,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不准侵占城镇道路、公共广场、绿地、架空层等空间,不得擅自划定车位、安装地锁。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和网络接驳服务;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举报方式:关注仁寿县有奖爆料微信公众平台,电话028—36288615。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一条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管理、卫健、文广旅、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及相关乡镇等部门参加的预防和处理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指导、协调、监督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好本部门工作职责。    

(一)文林镇人民政府及县城规划区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预防和处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履行监督管理、日常巡查、举报移送职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协助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负责事后管理工作。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负责。    

各村(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对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工作,并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对无物业管理的开放式小区,引导居民制订《装饰装修公约》,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履行宣传、巡逻、制止、上报等职责。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土地、房屋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在出让土地规划时,提出加强违法建设防控的条件,严格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控制屋顶、平台样式风貌,消除违法建设条件;依法对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建设工程验收和规划条件核实,对尚未处罚结案的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在建工地动态巡查,对非法用地的违法建设予以查处,对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不予登记;根据城市规划原则,实施违法建设拆除后建筑风貌的规划。    

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违法建设失信名录和违建装修房屋失信名录不予办理或者暂缓办理不动产相关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待业主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出失信名录。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日常巡查检查;将参与违法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中介、商品混凝土供应、物业管理服务等单位,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失信记录;指导督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住房保障信息中心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管工作,建立违规装修房屋失信名录。    

(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履行对违法建设的执法职责。    

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处理工作的指导和实施,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依法查处县城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承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法律责任,并履行相应职责;将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诚信记录,确定违法建设失信名录,并移交至相关部门;将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上报至县纪委监委。    

在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违法建设,限期违法建设业主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发现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拆除;对拒不配合拆除的,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拆除。    

对老城区已有的违法建设,拆除后不影响住房安全的,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拆除后影响住房安全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风貌式样整改,并依法处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七)宣传部门负责加强对违法建设处理工作的舆论监督,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的曝光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    

(八)司法部门负责做好法律解释,处理好行政复议案件,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申请,为查处违法建设依法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公证服务。    

(九)市场监督、卫健、文广旅、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生产经营主体的“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利用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核发相关证照,要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十)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消防等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加大对工程建设、居民小区内消防通道、消防安全、供水系统等检查和处理。    

(十一)供排水、供电、天然气、移动、电信、联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协助做好违法建设处理工作。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向有关部门查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依法不得提供服务。依法拆除违建物时,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用户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直至违法建设拆除为止,保障拆除工作顺利开展。对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网络开户申请,不予办理。    

(十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禁止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定告知业主,制订《装饰装修导则》,并将装饰装修有关信息及业主承诺予以公示;在其管理范围内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民小区、商业用房、建筑工地、工程建设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无物业管理的开放式小区的巡查监管,一旦发现违建行为,应立即制止,及时移送,依法处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将业主违法建设损失和拆违成本降到最低;必要时组成联合治违工作组,对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拆除。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确为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后,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并可采取暂扣施工工具、材料和查封施工现场等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或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采取强行制止措施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可能引发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可采取应急措施强行消除违法结果。    

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调查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依职责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查询相关规划、土地、房屋等行政审批信息、建设档案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    

第十六条   经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60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时,违法建(构)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搬离。    

第十七条  违法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对市容市貌影响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对市容市貌影响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及其他处罚决定。包括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扩建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及无法满足消防、电力等有关强制标准的;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市容市貌影响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构)筑物因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等处罚。    

第十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拟认定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对市容市貌影响,或者不能拆除情形的,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应当书面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需要现场勘查测绘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测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十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3日,最长不超过7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限定当事人在3日内自行拆除。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周围显著位置张贴,还可以通过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发布。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公证机构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经现场见证后,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代为临时保管相关财物,并通知当事人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财物;逾期不领取的,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过错造成损失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邀请基层组织代表见证或者由公证机关公证,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并附卷保存。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清场,同时通知当事人现场领取拆除物。当事人不领取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清理垃圾和平整场地,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建设当事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建设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因违法建设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对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履行劝阻、制止责任或自称履行了职责但无事实证明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劝阻、报告和协助职责被举报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处理工作监管不力、落实不力的;拒不配合且阻挠、妨碍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或查处不力的;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委监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网等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服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责成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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