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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规定,我局代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了《仁寿县农村宅基地收回利用办法》(草拟稿),现向社会公示,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建议意见。
公示时间:2020年3月26日—4月3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电话。联系地址:仁寿县文林镇嘉南大道二段1号(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饶骄;联系电话:36221528。
附件:《仁寿县农村宅基地收回利用办法》(草拟稿)
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26日
附件:《仁寿县农村宅基地收回利用办法》(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创新农村宅基地收回机制,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权益,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性权利,促进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规定要求,借鉴浙江省、四川省绵阳市、泸县部分地方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仁寿县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农村宅基地收回及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村为主体、群众自愿、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收回利用工作,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宅基地收回的责任主体,采取统一收回、统一处置、统一开发。第五条 收回宅基地主要包括一户多宅占用的宅基地,以及经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宅基地、虽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但现状与使用功能属于宅基地。
第二章 收回方式
第六条 宅基地收回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必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定宅基地收回协议。
第七条 宅基地收回采取货币补偿收回方式实施。
第八条 货币补偿收回指对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按一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后,将原宅基地使用权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收回方式。要引导、鼓励村集体建立有偿退出机制,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按建筑面积24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户两宅和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按2万元/户给予残值补偿。
第九条 对纳入货币补偿收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乡镇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可将补偿资金折算成股份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价入股,按照确定的股权享受股份收益分红。属货币补偿收回的一户一宅的,可自愿到新建安置点统一自建房屋,所有货币补偿收回对象户不再实行统一安置,且不享有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等权益。
第十条 宅基地收回后,对原有宅基地及使用权登记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凭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收回协议办理土地证注销。在当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统一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2.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在当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直接确权登记到集体经济组织。
3.无保留价值的建筑物一律拆除,拆除后按照宜建则建、宜绿则绿,宜垦则垦的原则予以利用;对有保留价值的,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保留;宅基地收回后集体建设用地可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统筹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 宅基地收回后,由村集体按程序自行招标确定实施宅基地拆除复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等项目施工、设计及技术服务单位。
第三章 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宅基地收回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坚持以实现壮大集体经济,农民持续增收,加快乡村振兴为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决定集体资源支配、使用、收益,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收回后的宅基地采取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及村庄用地布局调整的方式综合利用,在同一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不突破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数量、不降低耕地质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和农村空闲建设用地整理调整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运行模式,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和实施,县人民政府审批立项和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应遵循规划先行、群众自愿、总量控制、合理补偿、科学利用、统筹推进的原则。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县财政或县人民政府投资平台公司筹集资金,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引进社会资金参与。鼓励项目区农民参与土地复垦、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在符合乡镇(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重点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或通过自主开发、入股或联营方式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涉及的收回补偿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流转方案等,均需经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第十六条 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除房地产开发外的乡村振兴等其他业态项目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退出的宅基地用于自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项目,推进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发展;建设道路、供水设施、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游客综合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公益事业。
第十七条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和农地流转租金相分离的核算机制,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使用费暂定为30万元/亩。建设用地指标调入调出的社集体组织各收益2万元/亩;村集体组织各收益1万元/亩,村社收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调入集体经济组织可将收益中全部或部分入股企业实行固定分红,实现合作经营。
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复垦的耕地,应及时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并及时安排耕种,加强动态巡查,一旦发现已复垦耕地荒芜或违法占用进行非农建设,要依法查处,及时整改达到耕种条件。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的乡镇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项目完成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项目完成差的予以问责,逗硬惩处。
第二十条 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定年限与工商资本、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合作联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收益可按“保底收益+分红”等方式,合作联营年限控制在20年以内。
第二十一条 在退出宅基地同时,保留在农村的山林、土地承包权、自留山、自留地,继续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权并履行义务(被录用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农村住宅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由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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