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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您有建议意见,请于2021年8月3日起至8月9日期间,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提交建议意见:
一、网站留言,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交您的建议意见。
二、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8100442)反映建议意见。
三、邮件联系,邮箱地址:787870428@qq.com。
四、信件传达,通信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107号(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附件:1.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日
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资质等级、开发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拒绝行政监督管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和经市、眉山天府新区和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不良行为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现场采集、系统采集和联合惩戒信息的确认采集等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将通过系统即时推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和异议
第九条 系统将新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
第十一条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二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回复。异议人对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于公示结束后的次日生效。
第十四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四)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第四章 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计算公式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信息为70分,开发企业基本信息完整并通过审核即可得70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的规定和标准,在开发企业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开发企业申请信用加分的,应通过“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诚信申报,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实施动态记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产生相应的信用量化分值,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开发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系统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80分及以上)、B(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C(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D(60分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公布以一季度为一个周期。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信用等级相应核定为B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该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评价届满后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重新确定等级:
(一)在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或挪用商品房预售款,导致项目停工、烂尾12个月以上的;
(二)年度不良信用记录累计达10次及以上,或年度信用扣分累计达到20分及以上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其开发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条 上一季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仅限于次季度应用。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住房)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比例达到25%以上;
(二)预售资金监管时,存入代发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比例为网签合同总价款的2%;
(三)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后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减少对其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动态核查;
(五)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对企业开设绿色通道;
(六)优先推荐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常规监管措施: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住房)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比例达到33%以上;
(二)预售资金监管时,存入代发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比例为网签合同总价款的5%;
(三)开发企业在项目办理首次登记后,按首次登记进度分批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划转监管预售资金至开发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住房)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比例达到40%以上;
(二)预售资金监管时,存入代发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比例为网签合同总价款的10%;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开发经营活动每月实施日常动态核查;
(四)不得参与绿色建筑、绿色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开发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重点监管期限为1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住房)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比例达到70%以上;
(二)实行预售资金重点监管,存入代发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比例为网签合同总价款的10%;
(三)重点监管期间加大对其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动态核查频次;
(四)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发出预警提示。
第二十五条 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信息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开发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七条 市、眉山天府新区和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良行为的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眉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方可在本市申报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十一条 眉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眉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的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对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眉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发布信用评价结果;负责全市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在信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
第五条 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经纪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经纪服务人员(包含经纪执业和从业人员)情况等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和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中获得各类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经纪机构获得的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认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职务担任情况等指标;经纪服务人员获得各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权威机构表彰,机构职务担任情况等指标。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服务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和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行业执业行为规范,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包括在信息管理、收费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经纪服务、重大失信行为和其他行为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任职聘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认定。
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书面材料,以及视频、照片等现场证据认定。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审核”的原则,采集方式包括经纪机构诚信申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社会公众举报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等。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基本信息由经纪机构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经纪机构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良好行为信息由经纪机构自行申报。经纪机构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经纪机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不良行为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并通过由系统即时推送短信息的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章 公示和异议
第九条 系统将新发布的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
第十一条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二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回复。异议人对眉山天府新区和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于公示结束后的次日生效。
第十四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四)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第四章 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
第十五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计算公式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基本信息为70分,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完整并通过审核即可得70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的规定,在经纪机构基础信用分基础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经纪机构申请信用加分的,应通过“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诚信申报,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予以信用加分。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经纪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实施动态记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产生相应的信用量化分值,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上一个工作日经纪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系统将根据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对经纪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80分及以上)、B(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C(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D(60分以下)四个等级,企业信用等级公布以一季度为一个周期。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为经纪机构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信用等级相应核定为B级,至其取得首次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经纪机构,均应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注册经纪机构名单及信用状况。
第二十条 对存在下列重大失信行为之一的经纪机构,其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同时进行行业通报,该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届满后根据经纪机构信用分值重新确定等级:
(一)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暴力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三)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四)非法挪用或侵占客户交易资金;
(五)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误导购房人市场预期,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
(六)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伪造、假冒、涂改证件或虚假材料,经查实的;
(七)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因提供的居间服务违法而受到刑事处罚的;
(八)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式服务方式乱收费;
(九)因违法违规被举报或投诉,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配合调查取证,或者拒不执行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经纪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向社会公示A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名单;
(二)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通过媒体、网站、杂志等各类媒介向公众推介;
(四)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先推介。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经纪机构,实施常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纪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信用预警,同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纪机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期限为1年,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发出预警提示,向社会公众发布交易风险提示;
(三)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经纪机构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经纪机构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六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纪机构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信息变更。逾期未变更的,按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经纪机构申报信用信息时通过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七条 市、眉山天府新区和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不良行为的追溯期限适用行政处罚追溯期的有关规定。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九条 记载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眉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 经纪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经纪机构,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激活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三十一条 眉山市数字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原《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眉山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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